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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首發(fā))
劉 海宇
日本巖手大學(xué)平泉文化研究中心
秦簡中有一個(gè)寫作“裚割”、“?割”的詞,分別見於如下三種“為吏之道”題材的出土文獻(xiàn)之中。
1.《睡虎地秦墓竹簡·為吏之道》:“吏有五失:一曰夸(誇)以迣,二曰貴以大(泰),三曰擅裚割,四曰犯上弗智(知)害,五曰賤士而貴貨貝?!?a href="#_edn1" name="_ednref1" title="">[1]
2.北大秦簡《從政之經(jīng)》:“一曰夸(誇)以迣,二曰貴以大(泰),三曰擅裚割,四曰犯上弗智(知)害,五曰賤士貴□□?!?a href="#_edn2" name="_ednref2" title="">[2]
3.《岳麓書院藏秦簡·為吏治官及黔首》:“吏有五過:一曰夸(誇)而夬,二曰貴而企,三曰亶(擅)?割,四曰犯上不智(知)其害,五曰間(賤)士而貴貨貝?!?a href="#_edn3" name="_ednref3" title="">[3]
“裚”,在1中作“
”,在2中作“
”,1的整理者認(rèn)為據(jù)秦簡的書寫習(xí)慣“裚字實(shí)際上就是製字”,這無疑是正確的。關(guān)於“裚割”一詞的解釋,1的整理者云:“裚割,裁斷、決定?!睂W(xué)界對這個(gè)解釋大多深信不疑,迄今似未見異說。
3的“?”字形作“
”,整理者原釋“折”。方勇先生認(rèn)為是“?(朽)”字,但因“?(朽)”字意義在簡文中難以講通,所以懷疑是“列”之誤字,讀為“折”[4]。其後,陳松長先生在《釋文修訂本》中改釋為“?”,並注云:“睡虎地秦簡《為吏之道》作‘擅裚割’。裚割,裁斷、決定”,認(rèn)為“?割”應(yīng)與《為吏之道》的“裚割”表示同一個(gè)詞,均為“裁斷、決定”義,但對“?”字如何釋讀未作涉及。
細(xì)尋前後文意,1與2的“裚割”、3的“?割”理解為“裁斷、決定”義未必妥當(dāng)。3在“吏有五過”之前有“吏有五失”,其文曰:“一曰視黔首渠(倨)驁(傲),二曰不安其朝,三曰居官善取,四曰受令不僂,五曰安其家忘官府?!逼渲械谝?、二、四項(xiàng)是說驕誇,第三項(xiàng)是說貪婪。1與2中亦有相近內(nèi)容?!袄粲形暹^”的第一、二、四項(xiàng)也是說驕誇,第三項(xiàng)“擅折割”應(yīng)與“吏有五失”的第三項(xiàng)“居官善取”有關(guān),指貪婪之類的行為?!吧迫 ?,1的整理者釋為“善於巧取豪奪”,大概包括“受人貨材(財(cái))以枉律令”[5]之類的不法行為。
根據(jù)秦代用字習(xí)慣,“裚”、“折”兩字通用,均可讀為“製”,“製衣”一詞既可寫作“折衣”,又可寫作“裚衣”。[6]“製”,《說文》訓(xùn)“裁也”,有“裁斷”義,這已經(jīng)為1的整理者所指出?!把_”,在《管子·大匡》篇中所用辭例為:“裚領(lǐng)而刎頸者不絕”,校注引丁士涵云“裚,折之俗字”,[7]無疑用為折斷義。我們認(rèn)為《為吏之道》“裚割”的“裚”與“割”義近連用,釋“裁斷”是可以的,但1的整理者進(jìn)一步說有“決定”義是有問題的。有學(xué)者據(jù)此將“擅裚割”理解為“應(yīng)該向上級請示時(shí)而不請示,擅自決斷”[8],這也是不妥當(dāng)?shù)?。如前所述,這種解釋並不符合前後文意,我們認(rèn)為1和2的“裚割”一詞或可讀為“折割”,訓(xùn)為折損、割損、損減義,“擅裚(折)割”應(yīng)理解為“擅自割損(官有財(cái)物)”,即監(jiān)守自盜之類的不法行為。
3的“?”應(yīng)讀為“剮”。《列子·湯問》:“?其肉而棄之”,《釋文》:“?本作咼,音寡,剔肉也?!薄队衿さ恫俊罚骸皠帲奕庵霉且?,《說文》作咼?!?a href="#_edn9" name="_ednref9" title="">[9]“?(剮)割”亦即割損、損減義,與1和2的“裚割”同義?!?(咼)”字上古音溪母歌部,“裚(折)”字章母月部,雖然韻部比較接近,但聲母較為懸隔,可以看作同義換讀的關(guān)係。
睡虎地秦簡《秦律十八種》云:“禾、芻積廥,有贏、不備而匿弗謁,及者(諸)移贏以賞(償)不備,羣它物當(dāng)負(fù)賞(償)而偽出之以彼(貱)賞(償),皆與盜同法?!?a href="#_edn10" name="_ednref10" title="">[10]這說明當(dāng)時(shí)有的官員不如實(shí)匯報(bào)倉實(shí)的盈餘與不足,又有移多補(bǔ)少、假作注銷等各種貪污倉實(shí)的不法手段。張家山漢簡《二年律令》:“諸??(詐)增減券書,及為書故??(詐)弗副,其以避負(fù)償,若受賞賜財(cái)物,皆坐臧(贓)為盜?!?a href="#_edn11" name="_ednref11" title="">[11]這說明當(dāng)時(shí)有的官員使用“增減券書”、作假文書等各種手段以避免賠償,從而達(dá)到割損公家財(cái)物以肥私囊的目的,所以才會有這樣的法律規(guī)定。秦簡中的“擅折割”、“擅剮割”應(yīng)指這類擅自割損(公家財(cái)物)的監(jiān)守自盜行為。
文本內(nèi)容約成立於東晉時(shí)期的唐人寫本《靈飛經(jīng)》云:“受??(?)當(dāng)施散於山林之寒拪,或投東流之清源,不得私用割損以贍己利?!?a href="#_edn12" name="_ednref12" title="">[12]這裡的“私用割損以贍己利”是對“擅折割”、“擅剮割”行為的極好注腳。
綜上,睡虎地秦簡《為吏之道》和北大秦簡《從政之經(jīng)》的“裚割”應(yīng)讀為“折割”,岳麓秦簡《為吏治官及黔首》的“?割”宜讀為“剮割”,“裚割”與“?割”表示同一個(gè)詞,“裚(折)”與“?(剮)”可以看作同義換讀,“擅折割”、“擅剮割”即擅自割損公家財(cái)物以肥私囊的不法行為。
[1]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《睡虎地秦墓竹簡》,文物出版社,1990年,169頁。
[2] 朱鳳瀚《三種“為吏之道”題材之秦簡部分簡文對讀》,《出土文獻(xiàn)研究(第15輯)》,中西書局,2015年,3頁。
[3] 朱漢民、陳松長主編《岳麓書院藏秦簡(壹)》,上海辭書出版社,2010年,127-128頁;陳松長主編《岳麓書院藏秦簡1-3釋文修訂本》,上海辭書出版社,2018年,46頁,簡稱《釋文修訂本》。
[4] 方勇《讀嶽麓秦簡劄記(二)》,簡帛網(wǎng),2011年4月13日,http://m.bsm.org.cn/view/17509.html。
[5] 朱漢民、陳松長主編《岳麓書院藏秦簡(叁)》,上海辭書出版社,2013年,104頁。
[6] 白於蘭編著《簡帛古書通假字大係》,福建人民出版社,2017年,790-791頁。
[7] 黎翔鳳撰《管子校注》,中華書局,2004年,351-354頁。
[8] 朱紅林《<周禮>大宰八法研究》,王暉主編《西周金文與西周史研究暨第10屆中國先秦史學(xué)會年會論文集》,三秦出版社,2018年,447頁。
[9] 高亨纂著、董治安整理《古字通假會典》,齊魯書社,1989年,670頁。
[10]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《睡虎地秦墓竹簡》,文物出版社,1990年,59頁。
[11] 張家山二四七號墓竹簡整理小組《張家山漢墓竹簡(釋文修訂本)》,文物出版社,2006年,10頁;朱紅林著《張家山<二年律令>集釋》,社會科學(xué)文獻(xiàn)出版社,2005年,21-23頁。
[12] 許蔚《唐人寫本<靈飛經(jīng)>與<上清素奏丹符靈飛六甲>的復(fù)原》,周裕鍇主編《新國學(xué)(第十三卷)》,四川大學(xué)出版社,2016年,154-176頁。
本文收稿日期為2021年6月20日
本文發(fā)布日期為2021年6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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