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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崇禮
濟南大學出土文獻與文學研究中心
關於西周金文中的“?”字,學者有不同釋法,鄔可晶先生曾著專文論之,創(chuàng)穫頗多。他把“?”讀為判決的“決”,認為:“古漢語名動相因,判決曰‘決’,所判決的內(nèi)容亦可曰‘決’,師旂鼎所用即此義?!?a href="#_edn1" name="_ednref1" title="">[1]師旂鼎銘文:“旂對厥?於尊彝?!薄?”自當是名詞,可我們無法在文獻用例中找到用作名詞、表示“所判決內(nèi)容”的“決”。所以,這個問題還需要繼續(xù)討論。
我們認為,“?”應該讀為“爰”,即秦漢簡中常見的“爰書”。
“?”見於師旂鼎(《集成》2809)和
匜(《集成》10285),分別作
、
,當分析為從貝??聲。《說文》“??”字“讀若殘”。豳公盨銘文的
字,裘錫圭先生釋爲“濬”,[2]已成學者共識。此字中川表意,〇(圓)為加註的聲符,爰和從〇聲的“袁”通用。[3]上博簡《周易》簡54的
字,馬王堆帛書和今本皆作“渙”[4],孟蓬生先生認為是雙聲字,所從“睿”、“爰”皆聲。[5]《說文》以“?!睘椤皡薄弊止盼模盀F”為“?”字古文。所以,從語音上看,“?”讀為“爰”應無問題。
陳公柔先生認為西周訴訟類金文,“乃將兩造涉訟事實與經(jīng)過裁判或合議以後的結果,書券析存。勝訴的一方,往往將書券內(nèi)容扼要鑄於盤彝,以孚永久?!?a href="#_edn6" name="_ednref6" title="">[6]師旂鼎銘文:“旂對厥?于尊彝?!薄柏?”即指書券內(nèi)容。
匜:“伯揚父廼成?。”“成?”即形成這種法律文書。我們認為這種法律文書就是“爰”,亦即秦漢簡中常見的“爰書”。
居延漢簡和雲(yún)夢秦簡中有很多關於“爰書”的記載和“爰書”原本。劉海年先生認為:“‘爰書’是戰(zhàn)國的秦國和秦漢時司法機關通行的一種文書形式。其內(nèi)容是關於訴訟案件的訴辭、口供、證詞、現(xiàn)場勘查、法醫(yī)檢驗的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訴訟情況的報告。”[7]
現(xiàn)存訴訟類金文的內(nèi)容與秦漢簡“爰書”雖有詳略的不同,但大體相合。把“爰書”和訴訟類金文繫戀起來,可知“爰書”淵源有自,非秦漢時所特有。
下面附帶談談我們對師旂鼎銘文的理解。
惟三月丁卯,師旂眾僕不從王征于方雷,使厥友引以告于伯懋父,在艿,伯懋父乃罰得、
、古三百寽(鋝),今弗克厥罰。懋父令(命)曰:“義(宜)殺,
!厥不從厥右征。今毋殺,其有內(nèi)(納)于師旂。”引以告中史書,旂對厥?(爰)於尊彝。
對於師旂鼎銘文,學者討論較多,張振林、[8]王晶、[9]吳雪飛[10]諸先生徵引甚詳,可參看。為避免繁瑣起見,只討論我們認為有問題的部分。
從楊樹達先生開始,學者皆以“伯懋父乃罰……其有內(nèi)(納)于師旂”為對師旂的處罰,以受罰貝者為師旂。訓“克”為“責”,認為“今弗克厥罰”是免除師旂的罰金,即“今所謂緩刑也”。以“今毋殺,其有內(nèi)(納)于師旂’”為眾僕之緩刑。
己受罰而鑄器紀念,與常見訴訟金文不合。且如此理解,則師旂遣其僚屬“引”“告於伯懋父”,屬今之所謂“自首”也。“告”為西周常見之起訴術語,二者不合。且銘文明言“乃罰得、
、古三百寽”,受罰者為得、
、古三人,何以知受罰者為師旂也?
我們認為,在此次訴訟之前,師旂已遣“引”將“眾僕不從王征于方雷”之事告於伯懋父,當時伯懋父判師旂之“眾僕”得、
、古三人交納罰金三百寽給師旂。而此次提起訴訟,是因為三人“今弗克厥罰”?!翱恕碑敒槌R姷某?、完成義?!洞呵铩ば四辍罚骸坝?,不克葬。庚寅,日中而克葬?!倍蓬A注:“克,成也?!睏顦溥_先生引《論語》“克己復禮”皇疏引范甯云“克,責也”,非常訓,此“克”當以訓為約束義為正。
伯懋父命曰:“宜殺,
!厥不從厥右征。今毋殺,其有納于師旂?!必视遥愕拈L官,指師旂。納,交納,即要求三人交納三百寽罰金給師旂,師旂的訴訟請求得到滿足。
“引以告中史書”,中史,負責法律事務的官員;中史書,中史所寫有關此次訴訟的文書。“引以告中史書,旂對厥?(爰)於尊彝”,“引”把訴訟文書告訴師旂,師旂於是就把文書的內(nèi)容鑄在彝器上?!皩Α奔础皩P”之“對”,因為伯懋父之位高於師旂,用“對”字表尊敬?!半肌?,爰書,中史書,亦即記錄此次訴訟過程的文書。
[1]鄔可晶:《說金文“?”及相關之字》,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:《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》(第五輯),上海古籍出版社,2013年,216-235頁。
[2]裘錫圭:《
公盨銘文考釋》,《裘錫圭學術文集》第三卷,復旦大學出版社,2012年,第149-150頁。
[3]參見張儒、劉毓慶:《漢字通用聲素研究》,太原:山西古籍出版社,2002年,745-746頁【袁通爰】條。
[4]馬承源主編:《上海博物館藏戰(zhàn)國楚竹書(三)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,2003年,釋文注釋第209-210頁。
[5]孟蓬生:《上博竹書〈周易〉的兩個雙聲字》,簡帛研究網(wǎng),2005年3月31日。
[6]陳公柔:《西周金文訴訟辭語釋例》,《第三屆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》,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、中國語言及文學系,1997年,第231頁。
[7]劉海年:《秦漢訴訟中的“爰書”》,《法學研究》,1980年第1期。
[8]張振林:《師旂鼎銘文講疏》,《中山人文學術論叢》(第六輯),澳門出版社,2005年。
[9]王晶:《師旂鼎銘文集釋及西周軍法審判程式窺探》,《嘉應學院學報》,2011年第7期。
[10]吳雪飛:《周代訴訟研究》,北京師範大學博士學位論文,2015年,第98-104頁.
本文收稿日期為2018年6月23日
本文發(fā)布日期為2018年6月2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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