讀秦簡劄記兩則
(首發(fā))
方勇
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
(一)釋睡虎地秦簡中的“
”字
睡虎地秦簡《秦律十八種》[1]第二十七簡有這樣的一個字形,如下圖:
(下面簡稱A),涉及該字的辭例如下:
……雜以入禾倉及發(fā),見A之粟積,義積之,勿令敗。
其中A字,原書隸定為“
”形,讀為蝝,並引《漢書·貨殖傳》釋為小蟲之義。從而把“見A之粟積,義積之,勿令敗”這句翻譯為:如發(fā)現(xiàn)有小蟲到了糧堆上,應(yīng)重加堆積,不要使穀物敗壞。
初讀此句的翻譯,我們感覺倒是也合情理,但細審A字形,總覺得隸定不夠妥當。陳振裕、劉信芳的《睡虎地秦簡文字編》從整理者的隸定,但認為該字義未詳[2]。王輝先生在《秦出土文獻編年》[3]一書中對該字的隸定也表示懷疑。我們認為該字上面為尸旁應(yīng)無疑,但下面
形不應(yīng)為“彖”字,而為“彔”字。如秦漢璽印中的“祿”字做如下之形[4]:
![]()

![]()
和上舉“祿”字所從的“彔”旁基本相同,只是“彔”字上面部分的方向不同而已。A字還見於秦漢璽印中的人名用字,如[5]:
、
、
等形,許雄志先生就將此字隸定為
形,這是對的?!板琛弊衷谇睾喼胁蛔鞔诵巍H缋镆睾喼械娜嗣?IMG height=20 src="articles/0804/0113/image012.gif" width=20>字(下圖B1-B4)作如下之形[6]:
B1
B2
B3
B4
其所從的“彖”旁都作
形。另
字也見於睡虎地簡《日書》甲種72簡背,其形為
,這和里耶秦簡中的
字形完全相同。睡虎地簡《封診式》25、85簡中的“緣”字以及《效律》第55簡“史(吏)掾”的“掾”字其所從的“彖”旁也作
形。又睡虎地簡《日書》甲種75簡背有一個
字形,整理者隸釋為“祿”,為人名。陳振裕、劉信芳的《睡虎地秦簡文字編》同意此説[7]。其實,“祿”字在睡虎地簡《為吏之道》6、9簡中作
、
等形,這和
是不同的。
應(yīng)為“禒”字。“禒”字見於《龍龕手鑒》,表示祭餘之肉。其在睡虎地簡中為人名用字。
通過以上諸多材料的比較,我們就可以明白 “彔”和“彖”的字形區(qū)別還是明顯的,其不同之處主要是表現(xiàn)在兩個字下體構(gòu)件的不同,“彔”字下部的
形均勻分佈在
形兩側(cè),形成
形。而“彖”字下部只有一
形筆劃延伸到了
形的右側(cè),但是
形上面的
形卻沒有延伸到
形的右側(cè),形成了
形。
字不見於後代字書,我們認為其字應(yīng)從尸彔聲,為“彔”之異體字,用為“錄”?!颁洝痹居胁炯x,是名詞詞性。如《周禮·天官·職幣》:“皆辨其物而奠其錄?!编嵭ⅲ骸岸ㄆ滗浖??!睂O詒讓正義:“凡財物之名數(shù),具於簿籍,故通謂之錄?!钡颁洝币灿袆釉~詞性,表示登記簿籍以便存查之義。如《墨子·號令》:“數(shù)錄其署,同邑者勿令共所守?!薄稘h書·董仲舒?zhèn)鳌罚骸傲坎亩芄?,錄德而定位。”顏師古注:“錄,謂存視也?!盇在秦簡中應(yīng)用為動詞,我們再看《秦律十八種》第二十七簡。在古漢語中,見字常用在動詞前表示被動,所以我們翻譯此句為:“被登記簿籍的糧食,應(yīng)該妥善堆積,不要使其腐敗?!庇伞肚芈墒朔N·倉律》我們知道,秦倉律規(guī)定把入倉增積者的姓名和籍貫都要登記在倉的簿籍上,糧食的出倉和入倉都有嚴格的規(guī)定,並且對倉進行嚴格檢驗。所以,我們把A釋為“錄”字並且對27簡的翻譯還是符合秦倉律的一系列法律內(nèi)涵的。
(二)《龍崗秦簡》第四簡中的“讓”字新解
在《龍崗秦簡》第四簡中有一個“讓”字作如下形[8]:

其原簡辭例為:
(詐)偽,假人符傳及讓人符傳者,皆與闌入門同罪。
原簡考釋者認為“讓”字的意思為“將自己的權(quán)力、利益或職位轉(zhuǎn)讓給別人?!睆纳舷挛膩砜?,此解釋不妥。我們以為“讓”應(yīng)為“攘”之假字,我們知道,“讓”和“攘”都從襄聲,通假一點問題都沒有,並且在古書中通假的例子很多[9]?!叭痢庇型当I之義,這在先秦典籍中常見。如《管子·君臣下》:“治軒冕者,不敢讓賞?!薄白尅蓖椤叭痢?,表示竊取之義。還有《論語·子路》:“吾黨有直躬者,其父攘羊,而子證之。”“攘”為偷盜之義。另外,《孟子·滕文公下》:“今有人日攘其鄰之雞者”,其中“攘”為偷之義?!妒酚洝斨芄兰摇罚骸盁o敢寇攘,逾牆垣?!逼渲小叭痢弊忠彩峭当I、盜取之義。
基於以上的分析,我們說把《龍崗秦簡》第四簡的“讓”讀為“攘”,於文義是十分貼切的。我們可以重新給該簡做個翻譯:“以欺詐方式得到符傳或偽造符傳的、向別人借得符傳或者偷盜別人符傳的人都和擅自闖入門禁的人同罪。”
[1]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:《睡虎地秦墓竹簡》,圖版為17頁,釋文、翻譯為26頁,文物出版社,1990年9月第1版。以下睡虎地材料皆出此書,不另注。
[2]陳振裕、劉信芳:《睡虎地秦簡文字編》,52頁
字條、124頁祿字條,湖北人民出版社,1993年12月第1版。
[3]王輝:《秦出土文獻編年》,141頁,新文豐出版公司,公元2000年9月臺1版。
[4]許雄志主編:《秦印文字彙編》,3頁祿字條,293頁
字條,河南美術(shù)出版社,2001年9月第1版。
[5]同注4。
[6]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:《里耶發(fā)掘報告》,彩版二十九左1:J1⑨9正面,嶽麓書社,2007年1月第1版。
[7]同注2。
[8]中國文物研究所、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:《龍崗秦簡》,圖版見19頁,釋文、翻譯見72頁,中華書局,2001年8月第1版。
又睡虎地簡《日書》甲種75簡背有一個
字形,整理者隸釋為“祿”,為人名。陳振裕、劉信芳的《睡虎地秦簡文字編》同意此説[7]。其實,“祿”字在睡虎地簡《為吏之道》6、9簡中作
、
等形,這和
是不同的。
應(yīng)為“禒”字?!暗牎弊忠婌丁洱堼愂骤b》,表示祭餘之肉。其在睡虎地簡中為人名用字。
=================
出土秦漢文字中「禒」常見,除作為單字人名的,其他可以確定的「禒」均為「祿」字異構(gòu),單字人名的「禒」大概也是作為「祿」字用的。與後世字書訓爲「祭餘肉」的「禒」應(yīng)該屬于音義無關(guān)的同形字。
Copyright 2008-2018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版權(quán)所有 滬ICP備10035774號 地址:復旦大學光華樓西主樓27樓 郵編:200433
感謝上海屹超信息技術(shù)有限公司提供技術(shù)支持
總訪問量:941249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