釋“尌”
裘錫圭
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
殷虛甲骨卜辭中有從“又”從“木”之字,作
等形(以下隸定爲“權”[1])。此字不甚常見,較完整之辭例爲筆者所知者僅下引二辭:
甲午卜,王其省權于
,匕(比)
往來亡(災)。(《甲骨文合集》27781;以下簡稱爲“《合》”)
子(地支之“子”),王弗權。(《殷虛文字乙編》1781)
此外尚有少量其文字嚴重殘缺之辭例,不具引[2]。
《甲骨文編》[3] 及《甲骨文字集釋》[4],皆以此字爲“《說文》所無”,未加考釋。後出之《甲骨文字詁林》則於“權”字條收有數(shù)家之說:張亞初釋爲“栯”[5];王獻唐以爲是 “尌”字初文[6],王襄及白玉崢以爲是“
”字簡體(前者從釋“
”爲“𠭥”之說,後者從釋“祡”之說)[7],《詁林》編者姚孝遂按語則“疑爲‘
’字(引者按:即“埶”字)之省,假作‘邇’”[8]。竊以爲上舉諸說中,王獻唐之說最可注意?!对b林》引錄其說稍嫌簡略,今據(jù)王氏原著介紹其說於下。
卜辭中有一屢見之字,作從“丮”持“
” 形(“丮”象人伸出兩手)[9],羅振玉等釋爲“苣”(炬),于省吾等釋爲“埶”[10]。王氏則以爲此字象“人跪執(zhí)燭形”,乃“燭” 之初文[11];又由於此字字形中之
(以下隸定爲“
”),亦可寫作
或
,而雙手執(zhí)燭與單手執(zhí)燭,其義並無不同,遂以爲“權”字即是此字異體,古音與“燭”相近之“尌”乃其後起字。其言曰:
單手所執(zhí)之燭,契金小篆共有二體,一作
,一作
。於此更得一音讀佐證,《說文》,樹,籀文作
,石鼓文作
,從
豆聲,即作
之體也。尌字小篆作
,從
豆聲,又作
之體也?!墩f文》,尌,立也,即經(jīng)典樹立之樹。樹木字當作樹,樹立字當作尌。經(jīng)典假樹爲尌,籀文石鼓,假尌爲樹。樹體後起,古通作尌,尌從又從寸,皆一事也。又寸所執(zhí)之燭,作
作
,亦一事也?;鸢阎疇T,無論手執(zhí)植地,皆必直立。譬況直立之意,曰如燭直,久而直立之意因緣簡呼曰燭,燭體作
作
,並以其字當之。迨後燭音或轉他部,恐與淆溷,又加豆音注之,即𣕒尌二體所從起也,亦即尌訓直立所從起也。
王氏認爲“尌”乃“權”字加注“豆”聲而成之字,允爲卓識。筆者於《釋殷墟甲骨文裏的“遠”“𤞷”(邇)及有關諸字》一文中曾指出:
在古文字裏,形聲字一般由一個意符(形)和一個音符(聲)組成。凡是形旁包含兩個以上意符,可以當作會意字來看的形聲字,其聲旁絕大多數(shù)是追加的。也就是說,這種形聲字的形旁通常是形聲字的初文。(此後原舉“寶”、“耤”二例,從略。)[12]
從“又”從“木”之 “權”加注“豆”聲而成“𣕒”(尌),亦上述現(xiàn)象之一例?!皩ァ薄岸埂倍稚瞎乓艚詫俸畈?。“尌”屬禪母,“豆”屬定母,二母上古音極近[13]。以“豆”爲“尌”字聲旁,極爲合理。讀音與“尌”相同或相近之“侸”“豎”“裋”等字,亦皆以“豆”字爲聲旁?!墩f文·五上·壴部》將“尌”分析爲“從壴,從寸持之”,非是。
然而王氏將卜辭“權”字與並無相似用例之“
” 字合而爲一,定爲“燭”字初文,並謂“尌”之樹立義即由“燭”義引申而出,則極爲牽強,顯不足信。從樹立之義考慮,“尌”字初文“權”之字形,無疑象以手植木,“木”即樹木之“木 ”,與燭絕無關係。高鴻縉《中國字例》謂“尌”“爲樹植之意,動詞,石鼓文從
(手)植木,豆聲”[14]。羅振玉《殷虛書契考釋》謂“尌”“樹”本一字,其言曰:
《說文解字》:“樹,生植之總名。從木,尌聲?!濒ξ淖?SUB>
。案樹與尌當是一字。樹之本誼爲樹立,蓋植木爲樹,引申之則凡樹他物使植立皆謂之樹。石鼓文𣕒字從又,以手植之也。……許書凡含樹立之誼者,若尌若侸(引者按:《說文·八上·人部》:“侸,立也。從人,豆聲。讀若樹?!保┤糌Q,其字皆爲樹(引者按:據(jù)文義,此“樹”字以作“𣕒”或“尌”爲宜)之後起字。古文從木之字,或省從
,於是
乃變爲
,既譌爲壴,遂於壴旁增木,而又譌又爲寸,於是樹之本誼不可知矣。[15]
高、羅二氏之說皆可從?!?/SPAN>𡬾”(尌)本從“木”,“樹”又加“木”旁,與 “莫”本從“日”,“暮”又加“日”;“然”本從“火”,“燃”又加“火”類似。
王獻唐爲維護其“燭”字說,反對以植木使立爲“尌”之本義,故力詆羅氏 “尌”“樹”一字之說,但並不能提出使人信服之理由[16]。前引王文以未經(jīng)證實之“ 權”“
”一字說,解釋“𣕒”之亦可作“𡬾”(尌),亦不如羅氏“尌”字左半之“
” 因省變而成“
”之說合理。
王氏認爲官
父簋
字與“權”爲一字[17],亦有問題。王氏以“木”爲燭,故可將此二字皆視爲以手執(zhí)燭而合爲一字。今既知“權”以手植木,則手形在“木”下之“
”字自不得與之爲同字。
《說文·五上·壴部》:“
(壴),陳樂立而上見也。從屮從豆?!薄皩ァ薄肮摹倍种蟀?,《說文》皆以爲是此字?!皩ァ弊肿蟀胗?“
”變來,已詳上文?!肮摹弊肿笈?,古文字作
等形[18],本象鼓,且可獨立成字,即“鼓”之初文[19]。二者雖形近,本不相關涉。徐鍇《說文解字繫傳》釋“壴”字之形曰:“豆,樹鼓之象(意謂此“豆”非俎豆字而象鼓在架上之形)。屮,其上羽葆也。象形。”除羽葆之說待商外,此釋對“鼓”字所從之“壴”極爲適合。然由於《說文》將兩種“壴”形混而爲一,徐鍇已不知“壴”尚有由“
”變來之形。《說文》“壴”字,釋義遷就“鼓”字所從之“壴”;分析字形則對由“
”變來之“壴”比較適合?!墩f文》所收之從“壴”之字,除“尌”“𢜳”及從“尌”聲諸字外,其所從皆爲本鼓形之“ 壴”。
關於兩種“壴”形之混同,王獻唐亦已有所論析,其言曰:
《說文》,
,陳樂立而上見也。《繫傳》謂樹鼓之象,饒炯從之。(見《說文解字部首訂》)字象鼓及筍虡崇飾,爲鼓字古文?!踅鹞呐砉闹T字,從
者甚多,字作
(引者按:此形不可信)。作
,作
,作
,初與尌左
形各別。迨後
之中畫,或不通下,彼此相混。其體已見金文,小篆沿之……[20]
本象鼓形之“壴”中畫“不通下”之例,早在西周金文中即已出現(xiàn),如西周中期𤼈編鐘個別器“鼓”字所從之“壴”作
[21],西周晚期士父鐘、弔㚤簋“喜”字所從之“壴”略同[22] 。西周中期器有
中盤[23],“中”上氏名一般釋爲“尌”,其“豆”上“ 木”形已變作
。則逕省“木”作
之“尌”字,此時可能亦已存在。故兩種“壴”形相混之例,有可能在西周中晚期即已開始出現(xiàn)。西周晚期器有
中簋,“中”上氏名一般亦釋爲“尌” [24],似“
”亦有變而混同於象鼓之“壴”者。然此字究竟是否“尌”字,似尚不能完全肯定。
入東周後,金文所見象鼓形之“壴”中畫“不通下”之例明顯增加[25]。兩種“壴”形相混之例,亦應有所增加。楚、徐金文中畫不通下之“壴”,上部有作
者[26]。據(jù)楚簡,在上方之“木”旁亦可省作
[27],而古文字中“豆”字用作在下之偏旁時可省去上橫,六國文字中即獨立之“豆”字一般亦不加上橫[28]。此種情況亦易使兩種“壴 ”形相混。如上海博物館所藏楚竹書中之《孔子詩論》,“
”(周作“樹”)作
[29],“憙”字所從之“壴”作
[30],字形基本相同。後者由於下有“心”旁,下部筆畫稍有簡省,楚簡中常見之“壴”旁作
一類形狀之“喜”字,亦有此類現(xiàn)象[31]。由於“豆”不加上橫畫,“喜”等所從之
一類“壴”旁及見於子璋鐘“鼓”字之
(壴)旁[32],與“尌”字所從之“壴”恐亦不易分辨。至睡虎地秦簡,“尌”字所從之“壴”與“喜”“憙”“鼓”等字所從之“壴”皆寫作
[33],二者確已毫無分別。兩種“壴”形混同之過程,在戰(zhàn)國晚期已基本或完全完成。
在此文之末,應對文首所引兩條卜辭略作解釋。
後一辭言“王弗尌”,由於文句過簡,辭義難以求索。
前一辭言“王其省尌于
”,“省”之義爲省視。卜辭或言“王省,往來亡災”[34],或言“王其省田”、“王其省噩田”、“王其省盂田”[35],或言“王往省?!?A title="" href="#_edn36" name=_ednref36>[36],或言“〔王〕往省黍”、 “王勿往省黍”[37]?!笆ァ奔础笆洹?,當爲與“省田”、“省?!?、“省黍”相類之事?!皹洹北緞釉~,在此理解爲“所樹”,當指命人種植於
地之樹木。
“
”可分析爲從“林”“白”聲,應即卜辭屢見之地名“白”[38]之繁體。加“林”當表示白地多林木,與卜辭加 “水”旁於地名以示其地有河流同例。殷墟出土之牛距骨刻辭提及“白麓”[39],可知白地有山麓,山麓一般多林木,此亦白地多林木之旁證。上舉卜辭說明白地之林木應有一部分爲人工所栽培,植樹業(yè)在商代似已有一定規(guī)模。
原文發(fā)表於《龍宇純先生七秩晉五壽慶論文集》(臺北:學生書局,2002年11月)頁189-194。原文標注作者單位為北京大學。
李靈潔校錄
[1] 孫海波:《甲骨文編》(北京:中華書局, 1965年),頁124。
[2] 此類殘辭見《合》862、18159。島邦男《殷墟卜辭綜類》(東京:汲古書院,1977年)頁188“權”字條收有卜辭六例?!搬嵯?21·13”即《合》18142,《綜類》摹作“權”者,實爲一般釋爲“秉”之從“又”從“禾”之字。“明105”即《合》17445,“權”亦從“又”從“禾 ”之字之誤摹?!按?SPAN lang=EN-US>2·514”即本註所引之《合》18159。“林·1·29·11”即本註所引之《合》862?!班捜?SPAN lang=EN-US>46·5”即本文上文所引之《合》27781?!捌?SPAN lang=EN-US>S81”即《合》 692,《綜類》以爲“權”字者,實爲一般視爲“妻”字異體之
之殘文。
[3] 孫海波:《甲骨文編》,頁124。
[4] 李孝定:《甲骨文字集釋》(臺北: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,1982年),頁945。
[5] 于省吾、姚孝遂等:《甲骨文字詁林》(北京:中華書局,1996年),頁1369。
[6] 同前註,頁1369- 1370。
[7] 同前註,頁1370。參看同書1065、1068。
[8] 于省吾、姚孝遂等:《甲骨文字詁林》,頁 1370。
[9] 孫海波:《甲骨文編》,頁111-112,“埶”字條。
[10] 于省吾、姚孝遂等:《甲骨文字詁林》,頁 427-435,“蓺”字條。
[11] 王獻唐:《古文字中所見之火燭》(濟南:齊魯書社,1983年),頁21-22。王氏關於
可表示燭以及雙手執(zhí)燭與單手執(zhí)燭同義之說明,見此書頁17-21,文繁不錄。
[12] 裘錫圭:《古文字論集》(北京:中華書局, 1992年),頁3。
[13] 周祖謨:《禪母古音考》,《問學集》(北京:中華書局,1981年),頁139-161。
[14] 轉引自周法高:《金文詁林》(香港:香港中文大學,1975年),頁3062。
[15] 轉引自《甲骨文字詁林》,頁2783。羅氏釋殷墟卜辭中作![]()
等形之字爲“尌”。此字實當釋“嘉” ,參看《詁林》頁2783-2784所引陳漢平說。羅釋不確。但羅氏以“尌”“樹”爲一字,實以籀文及石鼓文“尌(樹)”字爲據(jù),其誤釋並不影響此說。
[16] 王氏在《古文字中所見之火燭》中,認爲“尌”“樹”二字間只有假借關係,其文前已引錄。其書頁22-23尚有專駁羅氏此說之文,主要據(jù)其“
” “權”一字說立論。此一根據(jù)本身即不能成立。
[17] 王獻唐:《古文字中所見之火燭》,頁19。
[18] 孫海波:《甲骨文編》,頁220-221。容庚:《金文編》(北京:中華書局,1985年),頁329。
[19] 此種“壴”字殷墟卜辭屢見,參看姚孝遂等:《殷墟甲骨刻辭類纂》(北京:中華書局,1989年),頁1071-1073。
[20] 王獻唐:《古文字中所見之火燭》,頁23-24。
[21]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:《殷周金文集成》第1冊(北京:中華書局,1984年),頁278,編號250。
[22] 容庚:《金文編》,頁327。
[23]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:《殷周金文集成》第16冊(北京:中華書局,1994年),頁103,編號10056。
[24] 容庚:《金文編》,頁328。
[25] 同前註,頁 327“喜”字、頁329“鼓”字。此二字下所引王孫鐘、沇兒鐘、子璋鐘、王孫誥鐘、郘鐘、䣄王子鐘等皆春秋器。同書頁328“彭”字所引戰(zhàn)國時鄂君啟舟節(jié)“彭”字之“壴”旁,中畫亦不通下。
[26] 如沇兒鐘、王孫誥鐘“喜”“鼓”二字之 “壴”旁及王孫鐘用作“鼓”之“壴”字。出處同上註。
[27] 滕壬生:《楚系簡帛文字編》(武漢:湖北教育出版社,1995年),頁438-439,“柰”字。此書釋此字爲 “祟”,不妥。
[28] 同上註,頁389- 390“豆”字。
[29] 馬承源等:《上海博物館藏戰(zhàn)國楚竹書(一)》(上海:上海古籍出版社,2001年),頁27第15 號簡。此“
” 字可視爲“尌”之省,亦可視爲“梪”字異體。
[30] 馬承源等:《上海博物館藏戰(zhàn)國楚竹書(一)》,頁30第18號簡。頁34第 22號簡亦有“憙”字,“壴”旁作
。
[31] 滕壬生:《楚系簡帛文字編》,頁387-388。
[32] 容庚:《金文編》,頁329。
[33] 張守中:《睡虎地秦簡文字編》(北京:文物出版社,1994年),頁71。
[34] 姚孝遂等:《殷墟甲骨刻辭類纂》,頁212“王省”條。
[35] 同前註,頁211- 212“省田”條。
[36] 同前註,頁212“ 省牛”條。
[37] 姚孝遂等:《殷墟甲骨刻辭類纂》,頁212“省黍”條。
[38] 同前註,頁381“ 在白”、“于白”兩條。
裘先生文章word檔無法下載啊
可以呀!我下載很正常。是不是網(wǎng)絡問題?
我下得也沒問題。
呵呵,我下也沒有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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